哪些情形下有限責任公司異議股東享有異議股東回購請求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
第二款 自股東會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決議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款 公司的控股股東濫用股東權利,嚴重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權益的,其他股東有權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第四款 公司因本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的情形收購的本公司股權,應當在六個月內依法轉讓或者注銷。
異議股東回購請求權,又稱中小股東異議估價權、少數股東收買請求權,是指股東會就合并、解散、營業讓與等與公司重大事項進行表決前和表決時,如果有股東明確表示了反對意見,而該事項的決議通過,則該股東有權要求公司以合理、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一,行使異議股東回購請求權條件:
1. 該異議股東首先享有表決權。
2. 該異議股東參加了股東會會議。
3. 該異議股東明確投了反對票。
第二, 哪些情形下有限責任公司異議股東享有異議股東回購請求權?
1. 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
2. 公司經營發生重大變化,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
3. 公司應解散而繼續存續的,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
第三,行使股東回購權的程序:
1. 股東對有關決議有異議的,可以投反對票。
2. 異議股東與公司協商股票的收購合理價格。
3.收購股權的期限:自股東會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決議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控股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情形下的回購請求權?
公司的控股股東濫用股東權利,嚴重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權益的,其他股東有權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注意兩點:
1. 公司的控股股東濫用股東權利。
2. 嚴重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權益的。
第五,股權回購后及時轉讓或注銷
公司因本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的情形收購的本公司股權,應當在六個月內依法轉讓或者注銷。
第六,關于被合并公司少數股東的回購請求權。
本條規定的被合并公司少數股東的回購請求權,不屬于異議股東回購請求權的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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